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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afety and Health Center

教育訓練

法源依據:

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並強化與確保「一般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學習成效,請配合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 https://isafeel.osha.gov.tw/mooc/index.php )進行訓練。

認識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且勞工有接受之義務。
  •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規定,新僱教職員工或在職教職員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十四: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在職教職員工應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每3年至少3小時。
  • 未配合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工作者,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